一、塞浦路斯专利申请概述

1.塞浦路斯目前的专利制度主要受《专利法1998》(2006年修订)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2002》(2006年修订)等法律监管。

2.塞浦路斯专利保护的类型和期限: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药品和植物保护产品经审查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自动得到保护,为期5年。

可以续展4次,每次5年。

3.塞浦路斯专利申请接受的语言:希腊语、土耳其语。

二、塞浦路斯专利申请审查制度

1.发明专利

要在塞浦路斯申请发明专利,需要以希腊语和英语提交塞浦路斯专利申请文件。

向欧洲专利局提交检索请求时,将使用英文申请材料。

所需的塞浦路斯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不超过150个字)。

塞浦路斯当局只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支付相关费用后,专利登记部门会将申请的英文版本提交给欧洲专利局以进行专利性评估(通常需要3到6个月)。

从申请日(有优先权为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塞浦路斯专利申请与检索报告一起发布。

如果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则可以提前公布。

符合形式条件的申请人,并已按要求提交检索报告并缴纳了有关费用的,专利局应当予以批准塞浦路斯专利申请。

2.外观设计专利

塞浦路斯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可以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出补正或修改。

专利登记部门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一次审查。

如果登记部门认为塞浦路斯专利申请不符合新颖性和独特性,将拒绝注册。

在外观设计专利公布后的4-6个月内,如果申请符合要求,登记部门将对其进行登记并通过官方公告予以公布。

如果在发布后满足所有要求,则注册部门将对其进行注册。

三、塞浦路斯专利申请方式

1.发明专利

塞浦路斯发明专利申请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共四种:

(1)PCT方式

(一)PCT指定国家申请

(二)PCT指定EPO申请指定塞浦路斯

(2)巴黎公约方式

(一)国家申请

(二)EPO申请指定国家

2.外观设计专利

国外有两种方法可以在该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1)《巴黎公约》方式:国家申请。

(2)OHIM方法:欧共体外观(R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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